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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2日電)開車時看電視或使用相關娛樂設備,交通部都認定是危險駕駛;交通部完成修正道安規則,將車上加裝的娛樂性顯示設備應與駐煞車或變速箱檔位連動,民國102年起列入定檢項目。


交通部說,愈來愈多人在車上加裝電視或相關的3C娛樂設備,現在美國、日本、香港、澳洲,都有規定駕駛人開車時禁止觀看娛樂設施,交通部在民國96年也訂定「車輛裝設視訊設備(含衛星導航)之安全使用須知」,為考量行車安全,有必要再增加管理措施。


根據交通部修正完成的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,駕駛人駕駛汽車時,不可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,也不可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;車輛如加裝娛樂顯示設備,應與駐煞車或變速箱檔位連動,未使駐煞車或變速箱檔位處在前進或後退時,娛樂顯示設備無法顯示,102年1月1日起,車輛加裝娛樂顯示設備者,是否與駐煞車連動,列為定檢項目。


不過,交通部還未針對這項新規定訂定罰則,交通部路政司長陳彥伯說,現階段先加強宣導,讓民眾了解開車時觀看電視等娛樂顯示設備的危險性,罰則部分未來再研議。1001122


(中央社記者張新偉攝 100年11月22日)




新聞來源:
YAHOO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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